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郑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太民初字第1698号 原告郑某,男,汉族,1982年9月11日出生,住太康县。 被告张某,女,汉族,1986年6月26日出生,住太康县。原告郑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峰独任审判,公开开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太民初字第1698号

原告郑某,男,汉族,1982年9月11日出生,住太康县。

被告张某,女,汉族,1986年6月26日出生,住太康县。原告郑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某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2月2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婚后被告长期不在家,2013年6月原被告各自外出打工至今两年多无同居生活,要求离婚

被告张某未到庭亦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3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现原告以被告长年不回家、双方婚后各自外出打工两年多未同居生活为由,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离婚。

以上事实有书证、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未能提供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的相关证据。故原告提出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郑某与被告张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