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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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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洪俊英与被告张学志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被告张学志,男,汉族,生于1983年12月24日,住鹿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洪俊英与被告张学志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洪俊英2015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被告张学志,男,汉族,生于1983年12月24日,住鹿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洪俊英与被告张学志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洪俊英2015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洪俊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洪俊英负担。

审 判 长  夏治国

审 判 员  侯俊涛

人民陪审员  宋 勋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韩 政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