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杨玉军,男,汉族,生于1969年9月30日,住河南省鹿邑县。 原告杨玉峰诉被告杨玉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杰独人审理,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玉峰及委托代理人冯守领、曹秀梅、被告杨玉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为同胞兄弟,2015年农历1月11日被告以土地没有分清为由,强行在原告承包的土地上栽植桐树三棵。请求判令被告拔掉栽植于原告土地上的三棵桐树。 被告辩称,被告杨玉军栽植三棵桐树,栽植于被告杨玉军的土地上,没有栽植在原告杨玉峰的土地上。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同一家庭成员,因土地发生纠纷,应协商处理。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又均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原告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土地使用权发生纠纷,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由人民政府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玉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