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刘凤杰,该村委会主任。 被告孙玉峰,男,汉族,生于1953年11月21日,住鹿邑县,村民。 被告孙永军,男,汉族,现年50岁,住鹿邑县,村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玉良诉被告鹿邑县贾滩镇后堂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孙玉峰、孙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玉良以诉状所列当事人不适格为由,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孙玉良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玉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玉良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