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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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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吕学全诉被告轩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鹿民初字第109号 吕学全(曾用名:吕洪涛),男,汉族,1980年4月21日出生,住鹿邑县。 委托代理人白杰,系河南博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轩彬,男,汉族,1967年12月12日出生,住鹿邑县,村民。 原告吕学全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鹿民初字第109号

吕学全(曾用名:吕洪涛),男,汉族,1980年4月21日出生,住鹿邑县。

委托代理人白杰,系河南博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轩彬,男,汉族,1967年12月12日出生,住鹿邑县,村民。

原告吕学全诉被告轩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学全及其委托代理人白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轩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轩彬于2013年1月6日向原告借款55000元,2013年4月22日向原告借款55000元,2013年8月15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15000元。

被告轩彬未答辩。

原告提供2013年1月6日、2013年4月22日、2013年8月15日轩彬书写欠条一张。证明被告轩彬借原告款的事实。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查,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

综合以上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

被告轩彬于2013年1月6日向原告吕学全借款55000元,约定元月二十日还款、2013年4月22日向原告吕学全借款50000元、2013年8月15日向原告吕学全借款10000元,约定九月一日还款。被告轩彬为原告出具欠条三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轩彬至今未还,为此形成诉讼。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轩彬分三次借原告吕学全款115000元,有其所打欠条在卷佐证,被告欠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轩彬欠原告吕学全借款11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不按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周 萍

审判员 荆武成

审判员 张玉梅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