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川民初字第01839号 代表人冯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XX,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冯XX,X。 被告李XX,X。 原告物流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诉被告李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蔡常青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物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XX、冯XX及被告李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豫锋物流诉称,原告为被告李XX托运货物20件应代收货款6828元,由于原告员工不小心将6828误写为1878元,并让被告按照1878元进行货款结算。事后进行统计算账时,发现该笔款有错误。原告要求被告到公司补交货款,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脱,直至不接原告公司电话。现诉请被告支付货款4950元。 被告李XX辩称,由于托运货物交钱提货,被告既然能以1878元顺利提走货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