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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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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豫锋物流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与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川民初字第01839号 原告物流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常青街南段路西。 代表人冯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XX,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冯XX,X。 被告李XX,X。 原告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川民初字第01839号

原告物流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常青街南段路西。

代表人冯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XX,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冯XX,X。

被告李XX,X。

原告物流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诉被告李XX不当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蔡常青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物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XX、冯XX及被告李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豫锋物流诉称,原告为被告李XX托运货物20件应代收货款6828元,由于原告员工不小心将6828误写为1878元,并让被告按照1878元进行货款结算。事后进行统计算账时,发现该笔款有错误。原告要求被告到公司补交货款,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脱,直至不接原告公司电话。现诉请被告支付货款4950元。

被告李XX辩称,由于托运货物交钱提货,被告既然能以1878元顺利提走货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