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太民初字第1875号 原告太康县金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康县城关回族镇支农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雷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荣昌,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琼玉,男,1982年6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太康县。 被告贾淼,女,198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太康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康县金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范琼玉、贾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太康县金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该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康县金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李子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