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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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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康县金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范琼玉、贾淼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太民初字第1875号 原告太康县金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康县城关回族镇支农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雷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荣昌,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琼玉,男,1982年6月8日出生,汉族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太民初字第1875号

原告太康县金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康县城关回族镇支农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雷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荣昌,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琼玉,男,1982年6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太康县。

被告贾淼,女,198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太康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康县金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范琼玉、贾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太康县金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该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康县金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李子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