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太民金初字第193号 住所地:太康县城关回族镇谢安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王培学,任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伟,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岳连喜,任利民信用社主任。 被告李在仿,男,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太康县。 被告黄秀英,女,196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太康县。 被告李东立,男,196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太康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在仿、黄秀英、李东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李在仿已全部偿还了欠原告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欠款。原告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0元,由被告李在仿负担。 审 判 长 李 子 审 判 员 陆昆峰 人民陪审员 徐小玲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