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太民金初字第296号 住所地:太康县城关回族镇未来路。 负责人李朋,任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爱红,任该支行信贷部主任。 被告张国军,男,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太康县。 被告冯俊华,女,196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太康县。 被告王文太,男,195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太康县。 被告王军,女,196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太康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康县支行诉被告张国军、冯俊华、王文太、王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张国军、冯俊华、王文太、王军已全部偿还了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康县支行的欠款。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康县支行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康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康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0元、财产保全费600元,由被告张国军、冯俊华、王文太、王军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