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太民初字第2024号 原告黄某某,男,1969年4月7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太康县。 原告王某某,女,196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太康县。 原告黄某甲,男,199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太康县。 被告蔡某某,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太康县。 被告王某甲,女,197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太康县。 被告蔡某甲,女,199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太康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王某某、黄某甲诉被告蔡某某、王某甲、蔡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王某某、黄某甲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王某某、黄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王某某、黄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黄某某、王某某、黄某甲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