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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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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太民初字第1828号 原告聂某某,男,198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太康县。 被告王某某,女,1986年8月7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太康县。 委托代理人贾国峥,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太民初字第1828号

原告聂某某,男,198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太康县。

被告王某某,女,1986年8月7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太康县。

委托代理人贾国峥,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1日以原、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聂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本人对权利的处分,该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聂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聂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子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