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太民初字第1828号 原告聂某某,男,198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太康县。 被告王某某,女,1986年8月7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太康县。 委托代理人贾国峥,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1日以原、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聂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本人对权利的处分,该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聂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聂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子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