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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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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江元与钞占波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川民初字第01393号 原告罗江元,汉族。 被告钞占波,男。 被告周利科,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 负责人俞海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樊大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川民初字第01393号

原告罗江元,汉族。

被告钞占波,男。

被告周利科,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

负责人俞海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樊大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江元诉被告钞占波、被告周利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罗江元于2015年8月10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江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40元,减半收取1120元,由原告罗江元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