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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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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某与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川民初字第05481号 原告陆X。 委托代理人李XX,内蒙古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毛XX。 委托代理人孟XX,河南颖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陆X诉被告毛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川民初字第05481号

原告陆X。

委托代理人李XX,内蒙古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毛XX。

委托代理人孟XX,河南颖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陆X诉被告毛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XX、被告毛XX及其委托代理人孟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陆X诉称,原、被告双方自2006年10月在南京同一家公司工作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7年年底在一起共同生活,2011年10月14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因被告有生理缺陷方面的疾病夫妻生活一直不和谐,双方感情一般。2009年12月份因被告工作原因原告来到云南,期间双方更是矛盾重重。2012年3月28日,双方在昆明看中一处住宅,原告母亲出资8万元用于该房屋首付款,但签订合同时被告却未将原告列为房屋共有人。后来原告怀孕,怀孕7个多月时,原告母亲来到昆明照顾原告,距离预产期20多天时,被告的母亲和大姐也来到了昆明,被告的家人认为,原告母亲的到来,坏了他们家乡的风俗,后两家闹矛盾,被告向原告母亲说了不少狠话。2012年1月24日原告生下一子毛某。被告一直以来态度冷漠,对原告和孩子从不表示关心,孩子出生两个多月起被告便再未看过孩子一眼,并且数月不回家,还经常责怪原告乱花钱并要求原告向其出示开支明细。2012年7月,因被告离家出走不归,原告遂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但原告诉请未获得法院的支持。至今原、被告双方依然不见面,双方的婚姻关系也未有任何改善迹象,为此,原告再次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2、双方婚生子毛XX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3、依法分割夫妻婚后共同财产价值1533340元房屋两套;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毛XX辩称,1、原告所诉的情况基本不属实。被告在2011年10月14日与原告登记结婚,婚后为了养家,勤奋工作,并没有原告所说的各种不是。原告在怀孕期间与被告家人发生的矛盾均为生活琐事,但原告并不理解被告的难处,不停到被告工作单位无理取闹。原告性格多疑,脾气反复无常。原告没有稳定的工作、生活环境,原告抚养孩子,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2、原告在诉状中所诉的昆明住宅是被告为结婚而买的婚房,虽然是婚后购买,但钱均是被告婚前财产,被告有明细的银行流水可以查证。3、同意与原告离婚

原告陆X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原告陆X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2、被告毛XX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的身份信息。3、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原告陆X与被告毛XX于2011年10月14日登记结婚。4、出生医学证明,证明原、被告于2012年1月24日生育一子毛XX。5、判决书,证明(1)原告于2012年8月向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事实;(2)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已查明认定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于2012年3月27日购买位于昆明市金尚俊园11幢房屋。原告在第一次起诉时被告称没有购买过位于郑州市升龙凤凰城小区D区房产,在庭审时被告将位于郑州的该套房产隐藏在其母亲李XX名下。6、商品房购销合同、合同补充协议、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表、注销合同备案信息、李XX的商品房购销合同。证明(1)被告毛XX于2012年3月10日用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位于郑州市升龙凤凰城小区D区房产,该套房产是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共同财产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原告在第一次向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时,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为了隐藏夫妻共同财产,将该套房屋隐藏在其母亲李XX名下。被告将原买受人为毛XX的购房合同注销,又于2012年9月25日办理了以其母亲李XX为买受人的购房合同。8、协议。证明(1)原、被告于2012年11月13日在昆明市五华区新村派出所达成原、被告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纠缠对方,被告支付孩子抚养费的协议,证明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2)被告在原告第一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前就离家出走,孩子才刚几个月,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没有判决两人离婚。但在判决10月份送达后,被告并没有回家,更没有承担起做丈夫和父亲的责任,依然对原告和孩子不管不问。原告报警后双方于11月份签订了该协议,协议内容为被告支付自2012年10月24日至2013年4月23日孩子的生活费,双方也自愿保证不再纠缠。支付孩子生活费的时间刚好是六个月,因为法律规定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必须经过六个月后才能再次向法院起诉,原、被告的做法也充分证明了两人感情确已破裂,两人都在默认为本次起诉离婚做准备。(3)该协议也充分证明了在哺乳期内被告不履行丈夫和父亲应尽的义务,对原告母子不管不问,双方自2012年8月分起已分居至今,分居已满2年。证据9、收入说明。证明自2007年原、被告确定恋爱关系后,一直同居生活,且双方的收入都在毛XX处,两套房屋的购房款是原、被告的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也是夫妻共同财产。证据10、上海学尔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证明证明原告有固定工作,收入稳定,有抚养毛XX的经济能力,毛XX由原告抚养更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证据11、暂住证明、租房协议书。(1)证明被告2010年在原告租房处居住的事实。(2)证明原、被告婚前2010年至2011年10月间在昆明市环城巷4号同居生活。(3)证明原、被告于2011年10月14日登记结婚后依然居住在昆明市环城巷4号,直至2012年7月4日。(4)证明被告称婚前没有和原告同居是在说谎,虽然原告无法找到自2007年至2010年间双方同居的其它证据,但原告说的都是事实,原告在收入说明里清楚的记录了双方同居生活的处所及所在的工作单位,以及双方的共同收入。(5)证明两套房屋的购房款是原、被告的共同财产,不是原告的个人财产。被告毛XX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提出以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2均无异议,但被告家庭户口本由原告保存。对证据3、4均无异议,对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1)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2)有异议,该房产由被告母亲所有,购买时虽在结婚存续期间,但被告有银行明细能证明是被告的婚前积蓄,不存在隐藏、转移的行为。证据6真实性无异议,但证明目的有异议,该房屋是双方婚后不到半年时间内购买,该房款大部分是由被告个人银行卡支付,钱是被告婚前所有。证据7有异议,该合同已注销,该房屋登记备案表登记为李XX,该房屋不属于双方共同财产,是被告用婚前积蓄为其母亲购买的房产,被告不存在隐藏行为。证据8真实性无异议,但证明目的有异议,原告在被告昆明工作期间原告对被告不信任,和被告无理取闹、纠缠被告,该协议说明了被告虽然工作忙、回家时间少,但被告尽到了父亲和丈夫的义务。昆明的房子是被告婚前积蓄购买,郑州的房子是被告母亲的,原告经常影响我的工作。对证据九该份收入说明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是原告的单方陈述,没有其他证据相互佐证,不能证明其证明目的。对证据10收入证明,该证据出具公司没有提供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无法考证公司的身份,工作证明显示的该员工系税后证明,但未提供完税证明及相应的工资单或银行打卡证明。对证据11中的暂住证明,是公安机关开具的,只能证明原告在昆明居住生活过,不能够证明原告所述的证明目的。对租房协议,这个租房协议虽然是以陆X的名义承租的,他们两人是一个公司,当时是单位为员工租的房子,不能证明其居住生活过。对证据9、11总的质证意见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前财产应归婚前所有人所有,不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要求法庭认定被告婚前银行内的财产为夫妻共有财产,无法无据。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