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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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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商水县英华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和欠款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川民初字第01488号 原告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丙申,经理。 原告王克彬(曾用名王书行),男。 原告李学中,男。 被告商水县英华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商水县工业集聚区D区1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川民初字第01488号

原告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丙申,经理。

原告王克彬(曾用名王书行),男。

原告李学中,男。

被告商水县英华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商水县工业集聚区D区1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森,经理。

被告付学习,男。

被告刘建森,男。

被告姜百灵,男。

原告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告王克彬、原告李学中诉被告商水县英华皮革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付学习、被告刘建森、被告姜百灵建设工程合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告王克彬、原告李学中的共委托代理人张子勇、被告商水县英华皮革制品有限公司、被告刘建森、被告姜百灵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轩君、被告付学习的委托代理人毛长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告王克彬、原告李学中共同诉称:2013年6月26日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商水县英华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签订四层标准化厂房工程承包合同,该工程已经施工完毕并投入使用。经决算,商水县英华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欠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71万元。因工程施工需要,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李学中141万元、王克彬355万元,所以,在算账时,经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水县英华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李学中、王克彬四方协商一致,商水县英华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直接给李学中、王克彬出具欠款手续,由付学习、刘建森、姜百灵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特依法起诉,要求被告商水县英华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告王克彬、原告李学中欠款571万元及利息,被告付学习、被告刘建森、被告姜百灵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商水县英华皮革制品有限公司辩称:1、我公司欠原告李学中工程款1410000元及利息属实。2、我公司欠原告王克彬工程款3550000元属实,但不应当支付利息。3、根据约定,我公司为原告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扣、代缴税费750000元,所以,我公司不欠原告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

被告刘建森、姜百灵共同辩称:1、关于被告商水县英华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所欠原告李学中的工程款1410000元及利息,被告刘建森、姜百灵提供连带保证属实。2、关于被告商水县英华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所欠王克彬的工程款3550000元,被告刘建森、姜百灵没有提供保证。

被告付学习辩称:付学习在本案中不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6日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商水县英华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签订四层标准化厂房工程承包合同,该工程已经施工完毕并投入使用。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工程施工期间,王克彬、李学中为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垫付材料款和劳务费。2015年4月27日,商水县英华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结算工程款时,王克彬、李学中、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水县英华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四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一、商水县英华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给李学中出具工程款欠条,该欠条内容为:商水县英华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欠李学中工程款1410000元,一个月内付清,逾期按照月利率1.5%支付利息;姜百灵、刘建森提供连带保证。二、商水县英华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给王克彬出具工程款欠条,该欠条内容为:商水县英华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欠王克彬工程款3550000元,一个月内付清,逾期按照月利率1.5%支付利息。三、商水县英华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为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扣、代缴税费750000元。关于付学习于2015年4月28日出具担保函的效力,由于原告王克彬、李学中做为证据的举证方,不能证明证据的客观性和真实性,所以,该担保函的法律效力无法确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举证、庭审笔录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商水县英华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欠原告李学中欠141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5月29日起,按照月利率1.5%计算利息),事实清楚,应当给付。被告姜百灵、被告刘建森提供连带保证,依法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告商水县英华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欠原告王克彬3550000元利息(从2015年5月29日起,按照月利率1.5%计算利息),事实清楚,应当给付。关于原告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商水县英华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750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协商一致,被告商水县英华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为原告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扣、代缴税费750000元,被告商水县英华皮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代缴税费750000元的义务,所以,原告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无据可证,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王克彬、李学中要求被告付学习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无据可证,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商水县英华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学中141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5月29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5%计算利息),被告姜百灵、被告刘建森负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被告商水县英华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克彬355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5月29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5%计算利息)。

三、驳回原告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商水县英华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750000元的诉讼请求。

四、被告付学习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517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6770元被告商水县英华皮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50620元,原告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