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朱亚丽与彭俊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川民初字第01836号 原告朱亚丽,女。 委托代理人闫付全,男。 被告彭俊峰,男。 委托代理人高华,系河南豫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北京图飞科技有限公司,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大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川民初字第01836号

原告朱亚丽,女。

委托代理人闫付全,男。

被告彭俊峰,男。

委托代理人高华,系河南豫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北京图飞科技有限公司,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大庆路北段。系豫PN06XX号小型普通客车登记所有人。

朱亚丽诉被告彭俊峰、被告北京图飞科技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闫付全、被告彭俊峰及委托代理人高华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图飞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缺席。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亚丽诉称:2014年07月11日21时20分许,被告彭俊峰驾驶豫PN06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周口市川汇区大庆路与七一路交叉口由北向东左转弯停车时,与范大龙驾驶真爱牌两轮电动车沿大庆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该处发生相撞,造成真爱牌两轮电动车乘坐人原告朱亚丽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4年07月24日周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大队作出周公交认字(2014)第071101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认定彭俊峰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范大龙无责任,原告朱亚丽无责任。经查询,北京图飞科技有限公司系豫PN06XX号轿车的车辆所有人。故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车辆维修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4401元。

被告彭俊峰辩称:1、我方车辆系借北京图飞科技有限公司的车辆,愿意在原告合理的损失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朱亚丽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证据一、朱亚丽身份证复印件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各一份;证明原告具有此次诉讼的主体资格及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及责任划分情况,原告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证据二、住院证、诊断证明书、费用明细表、住院病历1份、花费医疗费7714元;证明原告受伤在医院住院治疗125天及花费的医疗费用;证据三、原告所在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工资表六份、停发工资证明二份;证明此次事故中给原告造成的误工经济损失。证据四、车损鉴定书,鉴定费票据,施救费票据;停车费票据。证明目的:花费车损及其它费用938元。证据五、交通费票据;证明目的:花费交通费2000元。

被告彭俊峰对原告朱亚丽提交的证据材料质证意见为:证据一、对该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证据二、医疗费真实性无异议,被告已经为原告垫付了2000元,病历有异议,实际住院天数不符合,实际住院天数应当为17天,证据三、对工资表的真实性有异议,请求法院核实,证据四、车损鉴定书无异议,施救费有异议,不是正式票据,没有加盖公章,证据五、交通费存在连号现象,请求法院酌定。

原告朱亚丽对被告彭俊峰质证意见补充意见为:1、被告说原告住院17天没有任何根据,在病历中明确显示原告身份属于孕妇,药物治疗对胎儿存在损伤,原告在医院进行了保胎治疗,且在病历中明确显示住院天数125天,2、原告所举的证据,足以证明了原告及护理人员误工。3、施救费是由事故现场施救所产生,虽然没有加盖公章,系原告真实支出。

被告彭俊峰在审理过程中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在庭审中法官向原告朱亚丽发问:被告彭俊峰是否提前向你方垫付2000元。

原告朱亚丽回答:承认被告彭俊峰提前垫付2000元。

经庭审查明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07月11日21时20分许,被告彭俊峰驾驶豫PN06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周口市川汇区大庆路与七一路交叉口由北向东左转弯停车时,与范大龙驾驶真爱牌两轮电动车沿大庆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该处发生相撞,造成真爱牌两轮电动车乘坐人原告朱亚丽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4年07月24日周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大队作出周公交认字(2014)第071101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认定彭俊峰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范大龙无责任,原告朱亚丽无责任。经查询,北京图飞科技有限公司系豫PN06XX号小型普通客车的车辆所有人。原告朱亚丽受伤后住院125天,花费医疗费7714元,经物价评估两轮电动车车损为458元,支付鉴定费200元。被告彭俊峰提前为原告垫付2000元。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的人身造成损害的,依法应予赔偿。本案系交通事故引起的诉讼,适用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关于本案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被告彭俊峰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朱亚丽无责任。原、被告双方对公安交警部门的认定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即确认原告朱亚丽的赔偿数额为:1、医疗费7714元;2、伙食补助费30元/天×125天=3750元;3、营养费20元/天×125天=2500元、4、误工费3200元/月÷30天×125天=13333元;5、护理费3400元/月÷30天×125天=14166元;6、交通费10元/天×125天=1250元;7、车损费458元,8、车损鉴定费200元。根据事故责任划分被告彭俊峰应承担赔偿数额为:43371元(7714元+3750元+2500元+13333元+14166元+1250元+458元+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彭俊峰赔偿原告朱亚丽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车损费、车损鉴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3371元。(包括被告彭俊峰前期垫付医疗费用2000元)。

二、以上各项费用由被告彭俊峰收到本判决后十日内赔偿给付原告朱亚丽。被告北京图飞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保全费320元共计720元,由被告彭俊峰、北京图飞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董士杰

审判员  朱 巍

审判员  龚 军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