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川民初字第00489号 原告XX,。 委托代理人付XX,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吴XX,。 被告刘X,。 被告王X,。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XX、梁XX。 原告张XX诉被告吴XX、刘X、王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的委托代理人付XX、被告刘X及被告吴XX、刘X、被告王X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委刘XX、梁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X诉称,2014年10月1日,被告吴XX、刘X向原告借款500000元,由王X作担保,口头约定利息月息三分,按月清息,由中间证明人林XX作证,现被告吴XX、刘不能清还当月利息,公然毁约,诉请三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及利息60000元。 被告吴XX、刘X辩称,已返还235000元,还剩余265000元,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