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彭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姜博,河南省周口金盾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戚某某诉被告彭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米宏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戚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法安,被告彭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姜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戚某某诉称:2012年12月,原、被告经媒人介绍定亲确立婚姻关系,按女方要求,原告给付被告定亲礼金20000元,照相费1500元,共计21500元。之后因买房发生口角,被告单方解除婚约。在原告多次索要彩礼款的情况下,被告退还10000元,余款不予退还。由此起诉来院,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11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彭某某辩称:原告承认双方确定了婚姻关系,并不是女方要求给付定亲礼20000元,而是原告自愿给付的。原、被告由相识到相知、相恋,中间2年有余,而原告在2015年5月1日与她人结婚,让被告在苦苦等待中失去了与原告结婚的时间。不是被告单方解除婚约,而是原告自行解除婚约。另外,原告自愿给付被告20000元定亲礼金,在原告毁约的情况下,被告已经退还原告10000元。至于照相费1500元,其实是用于双方拍婚纱照,已经交付给了影楼。由于原告违约,致使原、被告不能拍摄婚纱照,因此该费用不应由被告返还给原告。综上,因原告单方违约,造成婚约解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原、被告经媒人介绍定亲,原告给付被告定亲礼金20000元。后来原告又付给被告照相费1500元,拟用于拍摄婚纱照。以上共计21500元。双方婚约关系持续有1年零11个月,在商议买房结婚时原、被告发生争执,导致婚约解除,婚纱照亦未拍摄。原告索要彩礼款,被告退还10000元,余款不退。为此原告起诉来院。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及庭审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按照当地风俗向女方赠与一定财产,是双方订立婚约的标志。该婚前给付的财产数额较大的,应认定为彩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接受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彩礼。数额较小的,应按照一般赠与对待,女方无需返还。故原告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不予支持。被告主张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彭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戚某某彩礼款10000元。 二、驳回原告戚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戚某某承担10元,被告彭某某承担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米宏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