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川民初字第02307号 原告张寒,男。 被告王力锋,男。 被告齐飞,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寒诉被告王力锋、被告齐飞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寒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寒负担。 审 判 长 郭燕 审 判 员 张杰 人民陪审员 雷瑾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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