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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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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寒与王力锋、齐飞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川民初字第02307号 原告张寒,男。 被告王力锋,男。 被告齐飞,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寒诉被告王力锋、被告齐飞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寒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川民初字第02307号

原告张寒,男。

被告王力锋,男。

被告齐飞,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寒诉被告王力锋、被告齐飞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寒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寒负担。

审 判 长  郭燕

审 判 员  张杰

人民陪审员  雷瑾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