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白晓静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川执字第00074-2号 申请执行人邵天星,男,汉族。 被执行人白晓静,女,回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年9月10日作出的(2013)川民初字第0567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白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川执字第00074-2号

申请执行人邵天星,男,汉族。

执行人白晓静,女,回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年9月10日作出的(2013)川民初字第0567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白晓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2015年6月4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白晓静所有的位于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西华路书香门第小区5号楼1单元1楼西户103号居住用房一套,并依法进行了价格评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第四百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6条、第4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白晓静所有的位于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西华路书香门第小区5号楼1单元1楼西户103号居住用房一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闫 峰

审判员 王国民

审判员 楚凯亮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柳二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