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川执字第00723号 申请执行人徐桂英,女,汉族。 被执行人王晓芳,女,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桂英与被执行人刘华丽、王晓芳继承纠纷一案中,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徐桂英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川民初字第001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闫 峰 审判员 王国民 审判员 楚凯亮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