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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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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xx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川民初字第01661号 原告张xx,女。 被告李xx,男。 委托代理人任伟、李二妞,河南三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xx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被告李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川民初字第01661号

原告张xx,女。

被告李xx,男。

委托代理人任伟、李二妞,河南三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xx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被告李xx及其委托代理人任伟、李二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x诉称:2009年双方认识并定下婚事,在没有举行结婚仪式下与被告同居生活。2010年6月7日生有一女孩取名李某某,同年12月7日到淮阳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因婚前与被告了解不多,婚后自女孩出生后,被告经常喝酒闹事,对家中事情不管不顾,喝酒后回家找事打骂我。因家庭花费,被告不让我出去打工挣钱还侮辱我,对我经常实施家庭暴力。双方生气后原告无法回家居住,只有回娘家居住。现夫妻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诉至我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我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李某某由我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原告的个人财产(嫁妆)归原告所有;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李xx辩称:1、我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诉均不属实,实际上我与原告结婚后,感情还可以,而且婚后生育有子女,根本不存在家庭暴力的情形。2、如果原告坚决要求离婚,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考虑,也应由被告抚养孩子,原告没有收入来源,不具备抚养孩子的基本条件。3、原告所说的嫁妆系彩礼钱所购买,所以原告没有个人财产。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结婚登记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

被告对原告上述证据质证无异议。

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夫妻双方感情很好。

原告对被告上述证据提出异议,认为村委会并没有组织调解过。

通过庭审调查和对证据材料的综合分析,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9月份认识,自由恋爱后不久便同居生活在一起,于2010年12月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0年6月7日生育一女,取名李某某。近年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认识并结婚,已共同生活长达五年之久,并生育有子女,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近年来,虽然原、被告夫妻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原告诉请离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张xx与被告李xx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纪念

审判员  李素年

审判员  周晓东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