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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张鸿仓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川执保字第00001号 申请执行人张鸿仓,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发才,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月华,女,汉族。 被执行人周口市永发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八一路北段东侧。机构代证:76168602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川执保字第00001号

申请执行人张鸿仓,男,汉族。

执行人李发才,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月华,女,汉族。

被执行人周口市永发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八一路北段东侧。机构代证:761686027。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鸿仓与被执行人李发才、李月华、周口市永发纺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9月7日,已对申请执行人申请事项采取部分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川民初字第0303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