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周民终字第19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恩灵,男,196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崇生,男,196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 上诉人王恩灵因与被上诉人郑崇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淮阳县人民法院(2015)淮民初字第006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恩灵又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恩灵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恩灵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诉讼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上诉人王恩灵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俊华 审 判 员 宋诗永 代理审判员 王 璐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翠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