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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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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孙杰与被上诉人武安全、位漫漫,原审被告范高坤、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周民终字第20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杰,男,1980年4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委托代理人周永辉,河南中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安全,男,1968年12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周民终字第20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杰,男,1980年4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委托代理人周永辉,河南中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安全,男,1968年12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位漫漫,女,1992年4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军辉,河南明辩(商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范高坤,男,1984年4月23日生,汉族,住商水县。

委托代理人孙杰,男,1980年4月13日生,汉族,住项城市。

原审被告浙商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9号国泰富中心8层。

负责人李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惠军威,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孙杰因与被上诉人武安全、位漫漫,原审被告范高坤、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商水县人民法院(2015)商民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杰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杰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孙杰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上诉人孙杰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