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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瑞玲、牛进聚、朱兰英与被上诉人王云兴、孙艳勤、王亚非婚约财产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周民终字第21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瑞玲,女,汉族,生于1995年1月10日,住鹿邑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牛进聚,男,汉族,生于1962年3月27日,住址职业同上,系刘瑞玲之父。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兰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周民终字第21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瑞玲,女,汉族,生于1995年1月10日,住鹿邑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牛进聚,男,汉族,生于1962年3月27日,住址职业同上,系刘瑞玲之父。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兰英,女,汉族,生于1965年6月24日,住址职业同上,系刘瑞玲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云兴,男,汉族,生于1973年12月2日,住鹿邑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艳勤,女,汉族,生于1972年9月14日,住址职业同上,系王亚非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亚非,男,汉族,生于1995年8月4日,住址职业同上,村民。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孙辽中,系鹿邑县马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刘瑞玲、牛进聚、朱兰英因与被上诉人王云兴、孙艳勤、王亚非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鹿邑县人民法院(2015)鹿民初字第7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王亚非与刘瑞玲于2014年3月2日(2014年农历二月初二)定下婚约,王云兴、孙艳勤、王亚非给付刘瑞玲、牛进聚、朱兰英彩礼现金11001元(其中肉钱1000元)、酒两件、皮箱一个。2014年7月2日(2014年农历六月初六)王云兴、孙艳勤、王亚非去刘瑞玲、牛进聚、朱兰英家“要好”送现金1000元(肉钱)及其它礼品。2014年12月王云兴、孙艳勤、王亚非给付刘瑞玲、牛进聚、朱兰英“三金”价值7000元。2015年2月4日(2014年农历腊月十六)王云兴、孙艳勤、王亚非去刘瑞玲、牛进聚、朱兰英家“看嫁妆”送现金1000元和及其它礼品。2015年2月13日(2014年农历腊月二十五)王亚非与刘瑞玲举行婚礼同居生活,同居当天王云兴、孙艳勤、王亚非给刘瑞玲、牛进聚、朱兰英现金4000元、“条几腿”款770元。王亚非与刘瑞玲同居生活至起诉时。刘瑞玲的个人财产有:沙发一套、电视柜一个、被子六条、餐桌一张和八把椅子、鞋柜一个,以上财产都在王云兴、孙艳勤、王亚非家。王云兴、孙艳勤、王亚非给付刘瑞玲、牛进聚、朱兰英电动车一辆,现在刘瑞玲、牛进聚、朱兰英家中。王亚非与刘瑞玲自同居生活至起诉时。

原审认为,牛进聚在法律工作者孙辽中、赵振兴调查笔录上签字,对王云兴、孙艳勤、王亚非给付刘瑞玲、牛进聚、朱兰英彩礼现金17771元(包括肉钱2000元)及“三金”(价值7000元)予以认可,因王亚非与刘瑞玲已同居生活,刘瑞玲、牛进聚、朱兰英所取得彩礼应予适当退还。但肉钱属礼品范围,且刘瑞玲、牛进聚、朱兰英对王云兴、孙艳勤、王亚非也需花费招待,因此,肉钱不予返还,其它礼品属易耗品,王云兴、孙艳勤、王亚非请求返还,不予支持。王云兴、孙艳勤、王亚非请求返还电动车,牛进聚对收到电动车予以认可,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刘瑞玲、牛进聚、朱兰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王云兴、孙艳勤、王亚非彩礼现金11039元、返还“三金”(折合现金)4900元、电动车一辆。二、王云兴、孙艳勤、王亚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刘瑞玲的个人财产(详见审理查明)。三、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9.25元,由刘瑞玲、牛进聚、朱兰英承担175元,王云兴、孙艳勤、王亚非承担414.25元。

上诉人刘瑞玲、牛进聚、朱兰英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鹿邑县人民法院(2015)鹿民初字第757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刘瑞玲、牛进聚、朱兰英上诉理由为:原审认定彩礼数额错误,王云兴、孙艳勤、王亚非提供的《人民调解调查笔录》不符合证据的种类,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其没有证据支持其原审诉请;原审没有对刘瑞玲、牛进聚、朱兰英要求返还10000元的请求作出判决。

被上诉人王云兴、孙艳勤、王亚非答辩称:原审认定的彩礼数额均是牛进聚认可的数额,《人民调解调查笔录》属于书证的范畴,反应的是客观事实,应当作为证据使用,刘瑞玲、牛进聚、朱兰英要求返还10000元没有证据证明,原审不予认定是正确的,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王亚非与刘瑞玲虽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但在一起生活时间较短,王云兴、孙艳勤、王亚非给付的彩礼,刘瑞玲、牛进聚、朱兰英应适当返还,原审认定的彩礼数额证据确凿,处理适当。刘瑞玲、牛进聚、朱兰英的上诉理由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刘瑞玲、牛进聚、朱兰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俊华

审 判 员  宋诗永

代理审判员  王 璐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丹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