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郸民初字第1505号 原告:刘力士,男,汉族,1967年4月28日生 被告:李怀中,男,汉族,1962年7月1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力士与被告李怀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力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力士负担。 审判员 王新艳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