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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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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与被告刘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郸民初字第1414号 原告张X,女,1988年7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宜路镇于寨 被告刘X,男,1989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宜路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与被告刘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郸民初字第1414号

原告张X,女,1988年7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宜路镇于寨

被告刘X,男,1989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宜路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与被告刘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