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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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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可钦、李邵进诉被告李国礼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郸民初字第1474号 原告李可钦,男,195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邵进,男,196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国礼,男,197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可钦、李邵进诉被告李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郸民初字第1474号

原告李可钦,男,195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邵进,男,196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国礼,男,197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可钦、李邵进诉被告李国礼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可钦、李邵进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可钦、李邵进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可钦、李邵进撤回对被告李国礼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可钦、李邵进负担。

审判员  梁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