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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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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绍明诉被告谷含杰互易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郸民初字第1301号 原告王绍明,男,汉族,生于1960年2月20日 被告谷含杰,男,汉族,1976年5月5日出生 原告王绍明诉被告谷含杰互易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郸民初字第1301号

原告王绍明,男,汉族,生于1960年2月20日

被告谷含杰,男,汉族,1976年5月5日出生

原告王绍明被告谷含杰互易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绍明对被告谷含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元由原告王绍明负担。

审判员 薛 杰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