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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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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魏广生与被告陈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被告陈光,男,汉族,住遂平县。 原告魏广生与被告陈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广生的委托代理人周顺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光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广生

被告陈光,男,汉族,住遂平县。

原告魏广生与被告陈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广生的委托代理人周顺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光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广生诉称,原告在郑州从事酒水销售,2014年5月8日,被告陈光让原告向其发送8600元的货物,货到后被告打完欠条说第二天就付款,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予偿还,打电话也不接。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货款8600元。并由被告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被告陈光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陈光在经营烟酒店期间,原告魏广生向其发送货物。2014年5月8日,被告陈光向原告魏广生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欠条,今欠魏广生货款捌仟陆佰元整﹤8600.00元〉陈光,2014.5.8”。后原告魏广生向被告陈光催要拖欠的货款,被告陈光没有给付,原告魏广生起诉来院,要求被告陈光偿还拖欠的货款8600元。上为本案事实。

上述事实有原告方的陈述和原告所提供的欠条在卷为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被告陈光在接受原告的货物后,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言明拖欠原告的货款8600元,因此,原被告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据此要求被告偿还拖欠的货款8600元的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光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拖欠原告魏广生的货款8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及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