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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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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樊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被告樊某某,男,汉族,住遂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8月25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被告某某,男,汉族,住遂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被告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8月25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锋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