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郑芳,男,现年44岁,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郑晓辉,女,现年40岁,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郑晓云,女,现年38岁,汉族,住信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玉申与被告郑华、郑芳、郑晓辉、郑晓云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玉申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玉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玉申承担。 代理审判员 上官丽娜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孟 涵 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