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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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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玉申与被告郑华、郑芳、郑晓辉、郑晓云赡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被告郑华,男,现年46岁,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郑芳,男,现年44岁,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郑晓辉,女,现年40岁,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郑晓云,女,现年38岁,汉族,住信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玉申与被告郑华、郑芳、郑晓辉、郑晓云赡养纠纷一案中,

被告郑华,男,现年46岁,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郑芳,男,现年44岁,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郑晓辉,女,现年40岁,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郑晓云,女,现年38岁,汉族,住信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玉申与被告郑华、郑芳、郑晓辉、郑晓云赡养纠纷案中,原告郑玉申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玉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玉申承担。

代理审判员 上官丽娜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孟 涵 影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