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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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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遂平县银丰棉花有限公司与被告魏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第00778号 原告遂平县银丰棉花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平县建设路,机构代码证:66340485-8。 法定代表人:张学超,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新宇,男,汉族,住遂平县.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魏敏,女,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第00778号

原告遂平县银丰棉花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平县建设路,机构代码证:66340485-8。

法定代表人:张学超,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新宇,男,汉族,住遂平县.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魏敏,女,41岁,汉族,住遂平县金山路南段路北。

原告遂平县银丰棉花有限公司被告魏敏房屋租赁同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5年7月17日上午九时在本院车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遂平县银丰棉花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遂平县银丰棉花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锋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