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第00778号 原告遂平县银丰棉花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平县建设路,机构代码证:66340485-8。 法定代表人:张学超,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新宇,男,汉族,住遂平县.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魏敏,女,41岁,汉族,住遂平县金山路南段路北。 原告遂平县银丰棉花有限公司与被告魏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5年7月17日上午九时在本院车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遂平县银丰棉花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遂平县银丰棉花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锋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