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遂平县水利局与被告张志强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第00746号 原告遂平县水利局,住所地遂平县灈阳镇国槐路458号。组织机构代码00596234-8。 法定代表人郑建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懿兴,男,汉族,住遂平县。 委托代理人陈咏梅,遂平县水利局法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第00746号

原告遂平县水利局,住所地遂平县灈阳镇国槐路458号。组织机构代码00596234-8。

法定代表人郑建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懿兴,男,汉族,住遂平县。

委托代理人陈咏梅,遂平县水利局法律顾问。

被告志强,男,汉族,住遂平县。

委托代理人刘康春,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遂平县水利局与被告志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遂平县水利局于2015年8月10日以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遂平县水利局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遂平县水利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遂平县水利局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