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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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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于新志与被告刘新中、刘连合、刘建新、刘福堂、刘康华、第三人遂平县褚堂乡沟南刘村沟南刘村民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第00799号 原告于新志,男,195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 委托代理人赵平,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新中,男,现年36岁,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刘连合,男,现年44岁,汉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第00799号

原告于新志,男,195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

委托代理人赵平,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新中,男,现年36岁,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连合,男,现年44岁,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刘建新,男,现年38岁,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刘福堂,男,现年36岁,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刘康华,男,现年62岁,汉族,住址同上。

第三人遂平县褚堂乡沟南刘村沟南刘村民组

负责人刘全力,系该村民组组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新志与被告刘新中、刘连合、刘建新刘福堂、刘康华、第三人遂平县褚堂乡沟南刘村沟南刘村民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新志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新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于新志负担。

审 判 长  韩 凌

审 判 员  郭继东

人民陪审员  李 俊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孟涵影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