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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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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马兵保险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周民终字第21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周口市黄河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77086846-3。 负责人苏平峰,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雪芬,该支公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周民终字第21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周口市黄河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77086846-3。

负责人苏平峰,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雪芬,该支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兵,男,1984年10月22日生,回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委托代理人刘大鹏、王红兵,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周口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兵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川汇区人民法院(2015)川民初字第009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太平洋财险周口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雪芬,被上诉人马兵的委托代理人刘大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5年1月24日22时30分,马兵雇佣司机孔华伟驾驶豫P1A507号重型厢式货车沿S102线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时,措施不力,车辆发生侧翻,造成移动公司线路、华誉木业有限公司监控、绿建景观设计有限公司石凳、园艺、岗陆村电缆损失、豫P1A507号车辆损失的交通事故。该起交通事故经尉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孔华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孔华伟一次性赔偿移动公司线路损失45637元、赔偿华誉木业有限公司监控损失3400元、赔付绿建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损失10320元、赔付岗陆村电缆损失2800元,合计62157元。马兵的豫P1A507号重型厢式货车经鉴定车损为11538元,施救费3000元,评估费3000元。豫P1A507号重型厢式货车所有人为马兵,驾驶人孔华伟,该车在太平洋财险周口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200000元,机动车损失险144000元,不计免赔。

原审认为,马兵雇佣的司机孔华伟驾驶马兵的豫P1A507号重型厢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孔华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该事故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失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并且履行完毕,马兵的车损经鉴定损失为11538元,由于该车在太平洋财险周口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损失险,所以太平洋财险周口支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商业险保险限额内赔付马兵车损、施救费、评估费、第三者损失合计79695元。二、驳回马兵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负担。

上诉人太平洋财险周口支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受损车辆的评估价值过高,马兵赔付给第三方的损失数额应按保险公司重新核定的数额为准,根据双方保险合同约定评估费、诉讼费不应由太平洋财险周口支公司承担,请求二审查明事实,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其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马兵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充分,判决适当,要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维持原判,驳回太平洋财险周口支公司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孔华伟驾驶马兵所有的豫P1A507号重型厢式货车因措施不力,车辆发生侧翻,造成移动公司线路、华誉木业有限公司监控、绿建景观设计有限公司石凳、园艺、岗陆村电缆损失、豫P1A507号车辆损失的交通事故。该起交通事故经尉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孔华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马兵作为实际车主应对孔华伟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因豫P1A507号重型厢式货车在太平洋财险周口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损失险,并投保有不计免赔,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太平洋财险周口支公司作为马兵车辆的保险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理赔责任。因孔华伟已就其所造成的第三者损失履行完毕,故原审法院对太平洋财险周口支公司应赔付的第三者损失数额认定并无不当。原审中马兵向法庭提交的车辆修理发票能够证实其因本次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费为11538元,原审对该项数额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决太平洋财险周口支公司承担评估费、一审诉讼费并无不当,阳光财险周口支公司的上诉理由,与法庭所查明的事实及法律不符,故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充分,判决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5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凯

审 判 员  王红飞

助理审判员  陈翠丽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丹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