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周民终字第20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曹从业,男,1972年9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志勇,男,1973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 罗志勇的委托代理人张云丽,女,1975年6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光辉,男,1979年5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金林,女,1979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上诉人曹从业、罗志勇因与被上诉人王光辉、梁金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淮阳县人民法院(2015)淮民字第010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上诉人曹从业、罗志勇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曹从业、罗志勇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曹从业、罗志勇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1841元减半收取920.5元,由上诉人曹从业、罗志勇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记周 审 判 员 宋诗永 代理审判员 王 璐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丹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