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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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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曹从业、罗志勇与被上诉人王光辉、梁金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周民终字第20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曹从业,男,1972年9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志勇,男,1973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 罗志勇的委托代理人张云丽,女,19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周民终字第20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曹从业,男,1972年9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志勇,男,1973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

罗志勇的委托代理人张云丽,女,1975年6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光辉,男,1979年5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金林,女,1979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上诉人曹从业、罗志勇因与被上诉人光辉、梁金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淮阳县人民法院(2015)淮民字第010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上诉人曹从业、罗志勇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曹从业、罗志勇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曹从业、罗志勇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1841元减半收取920.5元,由上诉人曹从业、罗志勇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记周

审 判 员  宋诗永

代理审判员  王 璐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丹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