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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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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广洋与被上诉人张林林、原审被告王艳宾、平顶山平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周民终字第22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广洋,男,汉族,1978年7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林林,女,汉族,1986年6月9日生,住项城市。 原审被告王艳宾,男,汉族,1965年1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周民终字第22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广洋,男,汉族,1978年7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林林,女,汉族,1986年6月9日生,住项城市。

原审被告王艳宾,男,汉族,1965年1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

原审被告平顶山平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

法定代表人姜建华,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

负责人谷贝贝,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李广洋因与被上诉人张林林、原审被告王艳宾、平顶山平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项城市人民法院(2015)项民初字第015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广洋又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广洋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广洋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广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俊华

审 判 员  宋诗永

代理审判员  王 璐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丹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