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周民终字第17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历彩、李亚方,河南众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燎原,男,汉族,1970年6月21日生,住项城市。 委托代理人李涛,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新伟,男,汉族,1968年6月20日生,住沈丘县。 委托代理人李金创,河南新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周口市豫东汽车场站有限公司,住所地:交通路中段26号。 法定代表人李茂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力,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河南省凯达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田燎原、范新伟、原审被告周口市豫东汽车场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东场站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川汇区人民法院(2015)川民初字第00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凯达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田燎原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凯达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田燎原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河南省凯达建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准许田燎原撤回起诉; 三、撤销川汇区人民法院(2015)川民初字第00329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15元,由田燎原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15元,由河南省凯达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俊华 审 判 员 宋诗永 代理 审 判员 王 璐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代)书记员 张 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