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杨甲,男,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系原告杨某的哥哥。 被告房某,男,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房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批准缓交两个月。缓交期限届满后,本院向原告送达交款通知书,原告至今仍未交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杨某在申请缓交诉讼费的期限届满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崔蜀豫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 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