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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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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水领与被告王东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00869号 原告张水领,男,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王东亚,男,汉族,住遂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水领与被告王东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水领于2015年9月5日以找不到被告王东亚为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00869号

原告张水领,男,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东亚,男,汉族,住遂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水领与被告东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水领于2015年9月5日以找不到被告王东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水领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水领撤诉。

案件受理54元,减半收取27元,由原告张水领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