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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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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群生与被告史景阳、张书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遂民初字第1329号 原告张群生,男,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史景阳,男,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被告张书新,女,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委托代理人陈璞,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群生与被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遂民初字第1329号

原告张群生,男,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史景阳,男,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被告张书新,女,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委托代理人陈璞,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群生与被告史景阳张书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群生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群生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群生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群生负担。

审 判 长  李 锋

审 判 员  郜 宏

人民陪审员  陈建香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熊晓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