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第332号 原告侯平,女,汉族,住遂平县。 原告冯玉山,男,汉族,住遂平县。 原告杜平,女,汉族,住遂平县。 原告王雨农,男,汉族,住遂平县。 原告于霞,男,汉族,住遂平县。 原告肖德生,男,汉族,住遂平县。 原告张凤,女,汉族,住遂平县。 原告于庆协,男,汉族,住遂平县。 原告申敏,男,汉族,住遂平县。 原告肖广,男,汉族,住遂平县。 原告魏新凤,女,汉族,住遂平县。 原告潘明伦,男,汉族,住遂平县。 原告潘斌,男,汉族,住遂平县。 原告张纪伟,男,汉族,住遂平县。 原告张付根,男,汉族,住遂平县。 原告吴明成,男,汉族,住遂平县。 原告陈保平,女,汉族,住遂平县。 原告牛桂英,女,汉族,住遂平县。 原告阎秀丽,女,汉族,住遂平县。 原告阎明毛,男,汉族,住遂平县。 原告侯得良,男,汉族,住遂平县。 原告张继红,男,汉族,住遂平县。 原告诉讼代表人段留成,男,汉族,住遂平县。 原告诉讼代表人侯平,女,汉族,住遂平县。 原告诉讼代表人冯玉山,男,汉族,住遂平县。 原告诉讼代表人杜平,女,汉族,住遂平县。 原告诉讼代表人王雨农,男,汉族,住遂平县。 委托代理人邵兴旺,遂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留成等23人与被告姜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诉讼代表人段留成、侯平、冯玉山、杜平、王雨农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诉讼代表人段留成、侯平、冯玉山、杜平、王雨农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诉讼代表人段留成、侯平、冯玉山、杜平、王雨农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段留成等23人负担。 审 判 长 赵新政 人民陪审员 吕新生 人民陪审员 张悦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