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遂民初字第792号 原告翟二春,男,汉族,住遂平县。 原告贾华,女,汉族,住遂平县常。 原告薛民生,男,汉族,住舞阳县。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惠琴、李建立,遂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商丘宏发物流有限公司鹿邑分公司,住所地鹿邑县紫气大道东段。 被告济源市宏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天坛办事处柴庄村。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南京路归德路东联通商丘分公司通信生产综合楼1-2层。组织机构代码:66724757-0。 代表人刘国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静,该公司员工。 原告翟二春、贾华、薛民生诉被告商丘宏发物流有限公司鹿邑分公司、被告济源市宏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海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翟二春、贾华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惠琴、李建立,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商丘宏发物流有限公司鹿邑分公司、被告济源市宏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翟二春、贾华、薛民生诉称,2014年12月12日8时30分,陈青驾驶豫XXX/豫AAA挂号车沿京港澳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京港澳高速公路K844+900m(东半幅)处时,因操作不当与前方翟二春驾驶的豫ZZZ号高速养护车追尾相撞,造成豫ZZZ号车与高速公路右侧桥墩相撞,桥墩被撞倒后又砸着路边修路的三轮车。此事故造成豫XXX/豫AAA挂号车、豫ZZZ号车、三轮车部分损坏,豫ZZZ号车驾驶员翟二春,乘车人贾华、薛民生受伤,高速公路附属设施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驾驶员陈青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驾驶员翟二春无责任,乘车人贾华、薛民生无责任。经查,陈青驾驶的豫XXX半挂牵引车归被告商丘宏发物流有限公司鹿邑分公司所有,豫AAA挂车归被告济源市宏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事故发生后经多次协商未果,故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翟二春损失28925元,赔偿原告贾华损失26139元,赔偿原告薛民生损失5000元,共计60064元。 被告商丘宏发物流有限公司鹿邑分公司书面辩称,答辩人的豫XXX/豫AAA挂号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且原告的诉求数额未超出保险限额,应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答辩人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豫AAA挂车属于商丘宏发物流有限公司鹿邑分公司管理。 被告济源市宏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未答辩。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我公司同意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先行赔偿;在驾驶员合法驾驶,车辆审验合格,且无其它他免责事由情形下,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和事故责任划分,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核实肇事车辆挂车是否投有保险,依据保险条款的约定,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应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第三者责任险限额的比例各自承担赔偿责任;我公司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2日8时30分,陈青驾驶豫XXX/豫AAA挂号车沿京港澳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京港澳高速公路K844+900m(东半幅)处时,因操作不当与前方翟二春驾驶的豫ZZZ号高速养护车追尾相撞,造成豫ZZZ号车与高速公路右侧桥墩相撞,桥墩被撞倒后又砸着路边修路的三轮车。此事故造成豫XXX/豫AAA挂号车、豫ZZZ号车、三轮车部分损坏,豫ZZZ号车驾驶员翟二春,乘车人贾华、薛民生受伤,高速公路附属设施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翟二春、贾华、薛民生被送往遂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其中翟二春住院治疗至2015年2月3日出院,共住院53天,支付医疗费16949.07元;贾华住院治疗至2015年2月3日出院,共住院53天,支付医疗费15962.89元;薛民生住院治疗至2014年12月14日出院,共住院2天,支付医疗费2954.8元。事故发生当日,遂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员陈青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驾驶员翟二春无责任,乘车人贾华、薛民生无责任。陈青驾驶的豫XXX半挂牵引车登记所有人为被告商丘宏发物流有限公司鹿邑分公司,豫AAA挂车登记所有人为被告济源市宏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其中豫XXX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14年2月26日至2015年2月25日)和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为1000000元,不计免赔),保险期间自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原告翟二春、贾华系河南通瑞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派遣员工,翟二春2014年10月、11月月基本工资为2630元,贾华2014年9月、10月、11月月基本工资为1630元。根据该公司出具的证明,从2014年12月13日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翟二春、贾华工资停发。翟二春、贾华、薛民生均为农业家庭户口。2014年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和其它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为28472元。上为本案事实。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书、出院证、病历、医疗费凭证、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等证据在卷为据,经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遂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陈青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翟二春、贾华、薛民生无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程序合法,责任划分公正,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商丘宏发物流有限公司鹿邑分公司、被告济源市宏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登记所有人应当承担本案赔偿责任。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由被告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赔偿。根据原告翟二春、贾华提供的证据,能够认定其二人是在从事高速公路养护工作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事实,因此对二原告要求按照月基本工资标准赔偿误工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薛民生未提供收入及实际减少的收入等相关证据,因此原告薛民生关于误工费的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翟二春、贾华、薛民生诉讼请求中的合理、合法部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