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二初字第81号 委托代理人刘富德,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巍。 被告黄新立。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威与被告焦巍、黄新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威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焦巍、黄新立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王威负担。 审判长 张 剑 审判员 李山民 审判员 朱新年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