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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威与被告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二初字第81号 原告王威。 委托代理人刘富德,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二初字第81号

原告王威

委托代理人刘富德,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巍。

被告黄新立。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威与被告焦巍、黄新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威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焦巍、黄新立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王威负担。

审判长 张 剑

审判员 李山民

审判员 朱新年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