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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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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得现与被告杨海霞赡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第01162号 原告杨得现,男,194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杨海霞,女,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得现与被告杨海霞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得现于2015年9月9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第01162号

原告杨得现,男,194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海霞,女,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得现与被告海霞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得现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得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