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第01162号 原告杨得现,男,194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杨海霞,女,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得现与被告杨海霞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得现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得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