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孙留明。 委托代理人陈璞,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原告遂平县嵖岈山风景区嵖岈山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张卫红、孙留明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遂平县嵖岈山风景区嵖岈山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遂平县嵖岈山风景区嵖岈山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遂平县嵖岈山风景区嵖岈山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遂平县嵖岈山风景区嵖岈山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 判 长 朱新年 审 判 员 赵学广 人民陪审员 王 帅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翟艳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