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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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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原告遂平县嵖岈山风景区嵖岈山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张卫红、孙留明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被告张卫红。 被告孙留明。 委托代理人陈璞,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原告遂平县嵖岈山风景区嵖岈山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张卫红、孙留明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遂平县嵖岈山风景区嵖岈山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被告张卫红

被告孙留明。

委托代理人陈璞,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原告遂平县嵖岈山风景区嵖岈山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张卫红、孙留明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遂平县嵖岈山风景区嵖岈山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遂平县嵖岈山风景区嵖岈山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遂平县嵖岈山风景区嵖岈山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遂平县嵖岈山风景区嵖岈山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 判 长  朱新年

审 判 员  赵学广

人民陪审员  王 帅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翟艳琦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