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二初字第00252号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郑州市茗品仕家营销服务部。住所地:郑州市紫金山路与东大街交叉口向南50米东城花园50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恩与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郑州市茗品仕家营销服务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恩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恩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恩撤回对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郑州市茗品仕家营销服务部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李恩负担。 审判员 李山民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