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第563号 被告亓耀增,男,1948年7月5日出生,住遂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亓志强与被告亓耀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亓志强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亓志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亓志强负担。 审 判 长 韩 凌 审 判 员 郭继东 人民陪审员 李 俊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泉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