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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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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亓志强与被告亓耀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第563号 原告亓志强,男,197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亓耀增,男,1948年7月5日出生,住遂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亓志强与被告亓耀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亓志强于2015年9月9日向本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第563号

原告志强,男,197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亓耀增,男,1948年7月5日出生,住遂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志强被告亓耀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亓志强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亓志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亓志强负担。

审 判 长  韩 凌

审 判 员  郭继东

人民陪审员  李 俊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泉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