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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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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侯景云与被告遂平锦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赵勤生、河南鼎恒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遂民二初字第209号 原告侯景云。 委托代理人刘士武,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遂平锦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勤生,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遂平县灈阳镇玉带路与灈阳大道交叉口。 被告赵勤生

河南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遂民二初字第209号

原告侯景云。

委托代理人刘士武,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遂平锦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勤生,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遂平县灈阳镇玉带路与灈阳大道交叉口。

被告赵勤生。

被告河南恒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805975-1。

法定代表人张书华,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遂平县灈阳镇玉带路与灈阳大道交叉口。

原告侯景云与被告遂平锦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赵勤生、河南恒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学广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景云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士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遂平锦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赵勤生、河南鼎恒置业有限公司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侯景云诉称,被告赵勤生因业务需要向原告借款,出具借条,加盖被告遂平锦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和被告河南鼎恒置业有限公司的印章。现各被告以无钱为由拒不支付借款,请求判决各被告连带清偿欠款790000元。

被告遂平锦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赵勤生、河南鼎恒置业有限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5月29日前已发生民间借贷业务。2015年5月29日双方经算账,被告赵勤生共向侯景云借款790000元,被告赵勤生给原告侯景云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兹有浙江义乌赵勤生向侯景云借人民币七十九万元。具借人赵勤生,2015年5月29”,被告遂平锦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和被告河南鼎恒置业有限公司分别在该借条上盖章。后原告侯景云多次向被告追要上述借款,被告至今没有向原告清偿。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原告父亲侯德方证明一份、花庄派出所证明一份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为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侯景云与被告赵勤生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属有效民事法律行为。在原告侯景云追要的情况下,被告应及时将借款归还原告。遂平锦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河南鼎恒置业有限公司在借条上盖章的行为,属于对侯景云债权的担保行为,应对侯景云的债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勤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侯景云借款790000元。被告遂平锦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河南鼎恒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00元,减半收取5850元由被告赵勤生、遂平锦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河南鼎恒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及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学广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